原告张猛。
被告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声先。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5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月
原告张猛。
被告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声先。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5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南京冠生园食品厂集团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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