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程金梅,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程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有意与被告调解,原告何旺来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员郭小梅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