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艳山,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厦门颖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11号国联大厦22F二单元。法定代表人:马晶鑫,总经理。        

原告周艳山诉被告厦门颖点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周艳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艳山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山撤诉。        

审判员尹凤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