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万生,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陈雪柔,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万生与被告陈雪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万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雪柔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石万生负担。审判员蔡日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林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