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杨志鹏,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周伟与被告杨志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周伟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缴)。

代理审判员吴秋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