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桦甸市。

被告:李志远,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

原告陈伟与被告李志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魏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