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鑫,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李富蓉诉被告孙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李富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汪永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