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皖1203民初1324号之一

原告: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祁庙社区沈庄队089号,系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纯色理发店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威,与王露露系夫妻关系。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冠胜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登记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德胜大街一巷3号342房。法定代表人:刘燕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露露诉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冠胜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以其已与广东省广州市冠胜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冠胜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冠胜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露露负担。

审判员郝芝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