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瑞玉,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素雨,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原告邹瑞玉与被告陈素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邹瑞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瑞玉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瑞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邹瑞玉负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黄志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邹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