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

被告: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0号阳明广场3号公寓楼南座12层A1B1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