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马杭萍,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马杭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善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