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都,

被告:徐帼芳。

原告陈都与被告徐帼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都负担。

审判员姜敬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