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景峰

被告吴心亿

原告陈景峰与被告吴心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景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