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景峰
被告吴心亿
原告陈景峰与被告吴心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景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悦南
原告陈景峰
被告吴心亿
原告陈景峰与被告吴心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景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黄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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