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健。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

被告:北京飞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健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飞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焦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焦健负担。代理审判员龚亦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曹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