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振钦,身份证住址于广东。
被告:上海棱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于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之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振钦诉被告上海棱镜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振钦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棱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振钦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棱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振钦撤回对被告上海棱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振钦负担。
审判员黄少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