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大塘边新城村。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08294090。

被告:王笑阳,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2号长城大厦1栋B座1709。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8505290313。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萱,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锦宏诉被告王笑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110民初7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杨锦宏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笑阳在举证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告杨锦宏与被告王笑阳之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笑阳的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2号长城大厦1栋B座1709,因此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杨锦宏主张与王笑阳之间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杨锦宏在王笑阳开设的会员名为”umaiya_呜嘛呀”的淘宝店铺购买日本进口珍珠利口酒,其预留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道中山七路196号。

因此,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鉴于本案被告王笑阳已在举证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且经本院审查理由成立,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王淑贤人民陪审员袁方敏人民陪审员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