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
被告:宜宾川红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骆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孙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连与被告宜宾川红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张锦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琳
原告:张锦连。
被告:宜宾川红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骆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孙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连与被告宜宾川红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张锦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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