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瑶。

被告王晓光。

原告王瑶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抒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