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瑶。
被告王晓光。
原告王瑶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抒含
原告王瑶。
被告王晓光。
原告王瑶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安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抒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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