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鹏,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位勤,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邵鹏与位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邵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鹏撤诉。代理审判员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