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凤龙。

被告: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龙诉被告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