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郑少山,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杨超与被告郑少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杨超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已缴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