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魏福昌,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原告衡庆与被告魏福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衡庆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庆自愿撤回对被告魏福昌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衡庆负担。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韩蕾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