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网络

购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11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代威执行员钟安龙执行员李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