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现住湖南省津市市。

被告:周子温,(淘宝ID:亲善公主1),女,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李兵与被告周子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员肖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冯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