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陈弋,女,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原告表示需要组织其他证据,决定撤诉,故不愿意再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杨芳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芳诉被告陈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