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友元,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献县银龙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小董庄村,注册号:130929600243100。经营者:刘洁,女,汉族,1990年06月0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元与被告献县银龙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元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友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友元负担。
审判长夏旭丽
人民陪审员吴劲峰
人民陪审员金耘
二Ο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