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麟航。
被告:漳州市老阿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麟航与被告漳州市老阿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麟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麟航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翁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