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世兵,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皋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