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

被告:侯章静。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以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智训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王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