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亚力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徐豪。

被告:青岛海地村我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郭东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杭州亚力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海地村我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阳于2016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