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

被告:魏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魏苏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

审判员阮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