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志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杭州谭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马志君诉杭州谭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谭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梁会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