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丽琼,女。
被告东莞市心梦缘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路233号大朗毛织贸易中心1-B058号。法定代表人郭伟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琼与被告东莞市心梦缘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丽琼负担。
审判员谭敏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聪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