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云,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曾俊霖,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曾俊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以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审判员徐芳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梁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