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戴毅勤,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陈胜与被告戴毅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