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道成。

被告:杨素志。

原告董道成诉被告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董道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成负担。代理审判员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