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绪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刘志勇,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

原告张绪涛与被告刘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张绪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绪涛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雪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