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文雪,女,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如沁,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文雪因与被上诉人孙士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文雪与孙士芳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10月3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文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文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56元,减半收取计616.78元,由安文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长沙茹萍代理审判员韩卫旭审判员王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庄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