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阳平。

被告魏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阳平与被告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崔阳平负担。代理审判员刘飞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冯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