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玉堂,经理。        

原告张锦连与被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12月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锦连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