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义荷,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彭媛媛,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卜义荷与被告彭媛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因原告卜义荷与被告彭媛媛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卜义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卜义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义荷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卜义荷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