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国柱,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白华平诉被告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禹伯森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
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国柱,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白华平诉被告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禹伯森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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