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余姚市。

被告:余国柱,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白华平诉被告余国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禹伯森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