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雪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芬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芬撤回起诉。审判长施国宏人民陪审员王健人民陪审员马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赵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