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庆仁。男。

被告赵文,男。被告王晓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仁诉被告赵文、王晓磊为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仁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13元,由原告刘庆仁承担。审判员李玲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陈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