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某旗舰店。经营者: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甲公司、某旗舰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昭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