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千爱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安林。
上诉人深圳市千爱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爱首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2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就本案而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络购物产生的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依据收货地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处理并无不当。
鉴于本案收货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千爱首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江平
审判员崔丽
代理审判员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夏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