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桂源,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许桂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孙金系淘宝注册买家,在注册成功时已同意了淘宝关于用户注册的相关协议。依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关于管辖的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所产生……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约定优先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桂源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系被上诉人孙金与淘宝公司之间的管辖协议,对上诉人许桂源与被上诉人孙金不具有约束力。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详情表明,上诉人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收货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嘉和花园B2-902,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瓯翔审判员陈莉萍审判员钱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