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云章。

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88号221室。法定代表人蔡训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章诉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云章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罗云章负担。        

审判员蒋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