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顺,男,1989年12月29日。

被告吉林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1369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顺与被告吉林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李昌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吉林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昌顺撤回对被告吉林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贾会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