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系原告季海燕之夫),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赵一任,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季海燕与被告赵一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季海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已缴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李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徽海